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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做到实处

2017.08.18

工程上一提起安全,人们必然会紧张起来,首先想到的是各种安全事故,诸如工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起的高处坠落、因违章施工而造成空中坠物以至人员遭受物体打击、基坑支护不到位而出现坍塌工人被塌方掩埋、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工人私拉乱接电线而发生触电事故、班前未做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违规施工等原因造成机械伤害事故。其实,以上种种安全事故,都因我们不遵守法律法规、某些关键工序中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视而不见或因工人疲劳工作一时麻痹大意,最终酿成了工程惨祸。


2003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预示着国家把施工现场部分安全生产的责任归到了工程监理人员身上,这是建筑工程领域一次重大的变革。他使现场监理人员肩上的责任更重了,也让那些靠挂证赚钱的人陡增执业风险。


那么,作为现场监理人员,我们应该怎样应对呢?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担子是重了,但我们也不必惊慌失措,只要心里收起自己在工地上混日子、碰运气或者其他侥幸的心理,在现场施工监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将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到位,也是可以规避风险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共有四条内容: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首先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则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4、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并在第五十七条中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从轻到重依次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降级、吊销资质到追究刑事责任。


紧接着,2013年改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列入第5.5条,进一步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1、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措施纳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

2、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监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3、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检查专家论证与审查情况及安全验算结果;且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方案施工。

4、监理应巡视检查方案实施情况,若发现未按审批后的方案实施,则应签发监理通知单。

5、监理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综上所述,若想规避监理的安全风险,我们作为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清楚法律法规对监理人员的具体要求以及罚则,切实去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才能减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从而确保现场工人和自身的安全性。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多宣传安全知识,警钟长鸣,应联合施工单位安全专职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千万别将例行安全检查变成形式主义,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也为了工人生命的安全,一定要务实地去做事,履行各自岗位的职责,这也是社会赋予我们监理的责任。
作为总监,还应在监理机构内部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带领其他监理人员多学习安全知识,多关注现场安全问题,从而提高监理人员发现、解决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能力,从而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做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