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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总监如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2017.01.03


2016-06-12 卫杰英(原创) 

【摘  要】建设工程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作为项目总监,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监理工作的具体范围与内容,做到全面履职。

【关键词】法律法规、总监履行法定职责、对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2.0.2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5.5条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1)总监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并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等以专门章节编入;

2) 根据项目的特点组织并审批《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环境因素的识别及危险源辨识》;

3)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监理分工及责任;总监为监理机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具体责任分工落实到每一个监理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4)组织编制《项目监理部培训计划》、落实项目监理部人员安全培训(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及特点,每月两次,并形成培训记录);

5)组织编制并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应急预案》;

6)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理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具体工作内容要点如下:

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3) 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验收手续情况。首先审查并批准告知书,告知书经质检站核准后,方可实施安装。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架、模板等自升架设施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架、模板等自升架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备案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对于整体式提升架,按照西安市建委的规定,需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专家论证。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工作要点内容如下: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提升脚手架、吊篮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总包单位批准后报监理机构。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主持专家进行论证(西安市建委规定)、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3)编制、批准程序、签字的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技术人员依据本项目特点进行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前,应首先审查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等相关内容。其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检测监控等措施,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审查分包合同与参加技术及安全交底

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申报分包合同;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仅对发包人与第三者订立合同的履行负责监督、协调和管理,因此对分包人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然而分包工程仍属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仍需履行监督义务,包括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故应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包括分包合同的规定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清华大学“12.29”事故报告就认定“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作业人员三级教育、技术及安全交底活动,监督其按要求实施,交底及被交底人身份是否符合要求,教育及交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交底人及被交底人签字是否符合要求,活动过程是否留有影像资料,监理人员在相关资料签字确认。

5、按照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监理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租赁单位、安拆单位对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等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施工采取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记录;

1)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对现场办公与住宿用房、食堂、变配电房、材料堆场、作业棚、库房等进行防火验收,在防火设计上,必须达到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验收合格后签认验收资料;

2)依据相关规范,对钢管式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型扣式钢管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架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验收资料;超过一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3)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验收资料;按照西安市建委规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组织专家论证;

4)依据《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对基坑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安全防护、基坑检测、支撑拆除等内容,验收合格后签认验收资料;

5)依据相关规范对高处作业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攀登作业、悬空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等,验收合格后签认验收资料;其中,安全帽与安全带核查相关资料;

6)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对施工用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验收资料;

7)依据相关规范对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机械、施工机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验收资料;其中,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并应按照规定办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6、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7、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三、总监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常见问题列举及对策

1、施工单位及监理机构相关安全技术的标准、规范缺失。如果没有规范,何谈管理与验收?对策:总监应督促落实配备齐全相关规范、标准。

2、监理机构相关安全管理的方案、细则缺乏针对性,人员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明晰,人员培训及时性及有效性差。对策:总监应认真学习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认真组织编写并批准相关作业文件,监督实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审查相关资质不认真,特别是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审查不严,时常会有过期证件审批通过。对策:总监应熟悉相关证件的符合性与有效性的标准,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台账,监理机构定期检查,杜绝无证上岗。

4、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审查把关不严,如:有的方案与本项目的施工特点不一致,有的方案明显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对策: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施工特点,认真学习相关规范,并熟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5、安全设施验收流于形式或无验收资料,这种情况较为普遍。时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安全验收的资料,但是监理人员未参加或未签字盖章。对策: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监理列出的危险源清单及安全设施验收台账,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未经联合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坚决予以纠正。

6、对于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专项方案实施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与纠正。对策;要求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学习并熟悉相关规范及专项方案,加强巡检,每周组织定期安全检查,总监组织安全例会,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通知,并跟踪落实情况。对于发现安全隐患时,经监理机构下发《监理通知单》后,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总监应及时报告质监站,切不可碍于面子不作为。

7、对于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不能按要求到岗的,总监应及时报告甲方及质监站。否则害人害己。

四、结语

由以上内容可见,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1、做好内业,就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到人;

2、严格审查,就是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方案及相关资质;

3、认真监督并检查,参加并监督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通知;

4、加强验收,安全机械及设施全数联合验收;

5、及时报告,对于拒不整改或停工的等,坚决及时报告质监站。